潍坊学院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09年6月25日,经潍坊学院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潍坊学院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学校无党派高级知识分子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具有知识性、群众性和联谊性的校内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无党派知识分子的交流与合作,团结和带领全校无党派知识分子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为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实现学校的科学发展、内涵发展、和谐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经中共潍坊学院委员会批准成立,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在党委统战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一)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及时了解、反映无党派知识分子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学校党委联系无党派知识分子搭建桥梁和纽带;
(二)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会员的人才智力优势,团结和带领全校无党派知识分子爱岗敬业、建言献策、开展活动,为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促进会员间的联谊交友,为各单位知识分子之间交流信息和开展合作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四)密切联系全校无党派知识分子,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排忧解难;
(五)积极培养和举荐优秀无党派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的能力;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无党派知识分子;
(四)我校符合入会条件的在职教职工。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有关组织、部门或会员推荐;
(二)本人填报《潍坊学院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广泛团结、密切联系本校无党派知识分子,举荐优秀人才;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调离本校或加入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组织的,视为自然退会;
(二)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三)会员违背本章程的基本要求,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
(四)会员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六)会员退会或被除名,须及时报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和决定本会的规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任期五年。其候选人经党委统战部等有关部门推荐、民主协商产生,并征求学校党委意见。任期结束时,推荐、协商产生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会可以邀请组织部、统战部、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顾问,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向本会推荐会员,支持和指导本会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经党委统战部按年度预算划拨的活动经费;
(二)校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有关活动。由理事会批准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理事会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联署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理事会在党委统战部等部门的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所有档案材料均移交党委统战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过党委统战部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党委统战部批准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00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