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留联会

    潍坊学院留学归国人员联谊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潍坊学院留学归国人员联谊会”。

    英文名称:WeifangUniversity Overseas Returnee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WUOR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潍坊学院留学归国人员自愿组织的非盈利性校内群众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潍坊学院留学归国人员,广泛联系海内外学人,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积极推介学校,不断提升学校的知名度、美誉度,共同为潍坊学院的改革、发展、繁荣,为加快建成省内同类高校一流、优势特色突出的综合性应用型大学目标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经中共潍坊学院委员会批准成立,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在党委统战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党派活动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团结、联系广大留学归国人员,为潍坊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二)广泛宣传潍坊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成果,为引进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合作办学牵线搭桥;

    (三)联络海外留学人员,努力拓宽留学人员与潍坊学院的联系渠道;促进海外学友、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与潍坊学院的联系,增进互相了解,加强校际往来,在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生交流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

    (四)组织会员发挥专业特长,举办各种类型的座谈、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活动,为学校改革、创新、发展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出谋献策;

    (五)组织开展考察、访问和联谊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反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需求,协助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六)积极做好向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团体宣传、推荐优秀留学归国人员工作,为留学归国人员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搭建平台、发挥作用;

    (七)承接学校委托与本会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并自愿为本会工作;

    (三)潍坊学院正式编制教职工、外聘教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

    (五)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或者单位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在所学专业和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够起到示范、团结和引领作用的留学归国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海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

    2国内大学专科以上院校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时间达两学年及以上者;

    3)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公司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一年;

    4)政府部门或学校派遣的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达半年以上者。

    第九条 在海外的留学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成为本会联系会员者,经本会会员一人推荐,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联系会员。联系会员回国后在潍坊学院工作的,可转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经本会同意,会员可以以本会的名义对外联络,开展国际间的学术和科技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广泛团结、密切联系本校留学人员和海外留学人才,举荐优秀留学人员参加本会,积极发展海外联系会员,举荐优秀人才来学校工作;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调离本校,可以成为本会的联系会员,不愿意成为联系会员,视为自然退会;

    (二)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三)会员违背本章程的基本要求,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

    (四)会员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六)会员退会或被除名,须及时报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审议和决定本会的规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制定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党委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人、才、物等重大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当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以邀请组织部、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顾问,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向本会推荐会员,支持和指导本会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经党委统战部按年度预算划拨活动经费;

    (二)校内外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有关活动。由理事会批准使用。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理事会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联署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理事会在党委统战部等部门的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所有档案材料均移交党委统战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过党委统战部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党委统战部批准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