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形成的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成果。
一、形成过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是中国共产党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初步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在整个90年代和21世纪初得到了重大发展,党的十六大以后又得到了新的丰富。
1.19号文件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原则正式确立
1982年下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进行了总结,主题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文件肯定了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长期存在,明确提出:“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1]文件第一次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必须坚定不移、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未曾十分明确地提出来过,也是社会主义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后长期困扰人们的一个重大问题。19号文件不仅重新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而且结合中国情况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经验和基本政策,是中央第一个专门性的宗教问题的文件,成为后来宗教工作步入正规的指导性文件,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原则正式确立,具有里程碑的性质。
2.“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目标体系
1982年中央19号文件,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同年10月,胡乔木同志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座谈会上提出要研究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里,宗教怎样才能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随后我国理论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正式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从1993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到2001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 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我们党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内涵,指出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党和政府找到了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目标,为中国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生存和发展指明了方向,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创造性发展。
3.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路径体系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提出了著名的宗教工作“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2年党的十六大,在“三句话”基础上增加了一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是中央第一次把四句话放在一起,但没有明确这“四句话”就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3年底,中央在有关宗教工作的内部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把“四句话”称作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把第三句话与第四句在前后次序上做了调整,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06年7月10日,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党的十七大,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正式进入党的政治报告和党章,成为全党一体遵循的原则。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确立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正式确立。
总之,在伟大的实践中,我们党深刻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社会主义与宗教关系一系列重大课题,形成了丰硕的理论创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形成,表明我们共产党人虽然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但同时又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规律,写出了“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新篇。
二、主要内容
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形成过程,每一个重大理论观点的提出都是围绕社会主义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展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内容体系也是围绕科学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而构建的,主要包括三部分: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本质及其表现的理论、关于宗教工作根本宗旨的理论、关于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理论。
(一)关于宗教本质及其表现的理论
1.宗教不仅是社会历史现象,还是一种文化现象
19号文件开宗明义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这一关于宗教的定义式的表述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强调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而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现象;强调宗教有其演化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强调宗教现象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而信仰是其中的第一要素,也可说是核心要素。
2.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长期存在
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结合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阐发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产生与存在的根源以及宗教的消亡等问题。提出: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长期性是因为支撑宗教存在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的长期存在。“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2]
3.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
马克思主义者对宗教的功能、作用,一般都持两重性的观点,认为宗教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事实上,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已经深深同化进人类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结构,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复杂的作用。概括地说,宗教具有社会整合功能、心理调适功能、道德教化功能和文化交往功能等。
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表明,在一个深刻变革、快速转型的社会中,宗教既可以发挥特殊的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关键是引导。
4.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和宗教问题主要表现为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
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指出,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突出表现为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以及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宗教问题所具有的特殊复杂性,关键是群众性。
宗教的复杂性指的是宗教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而且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宗教问题的群众性要求宗教工作必须关注信教群众。宗教问题的“三性”是党的宗教工作立论的基础。
(二)宗教工作根本宗旨论
1.宗教问题事关党和国家全局
1990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期间,江泽民指出,“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就是说,宗教工作如果做得好,可以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好作用;如果做得不好,就会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因此,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3]而宗教关系是事关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社会关系,胡锦涛同志在2006年7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宗教关系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涉及国家全局的五大社会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之一,强调能否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全党必须高度重视。
2.党的宗教工作的根本宗旨是: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要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必须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妥善解决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从宗教工作角度来讲,就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努力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主题,是社会主义时期处理宗教的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信教群众是党的群众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做好信教群众工作,要团结信教群众,凝聚他们的智慧和力量为促进发展服务。
同时也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掘和发挥各宗教中有益于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要求推动宗教界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对有利于和谐的社会思想和行为规范加以挖掘和提倡,同时消除那些不利于和谐的因素和现象,从而在思想和实践两方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促进社会和谐,离不开宗教和睦。宗教和谐,是当代宗教关系的新境界,是当代宗教工作的重要目标和主题,是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新途径,是建设和谐世界的时代召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论
党的宗教工作方针论是关于宗教工作路径的科学体系,它是开展宗教工作的原则,也是衡量宗教工作成效的标准,主要解决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在努力探索和掌握宗教问题特点和规律基础上形成的关于社会主义与宗教关系的理论,它包含了宗教信仰自由论、依法管理论、独立自主自办论和积极引导论。其中“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前提、基础和根本,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方式、方法和手段,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准则、界限和要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方向、目标和目的。”[4]
1.宗教信仰自由理论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宗教信仰是由思想信仰和实践信仰构成的,在思想信仰层面的自由具有绝对性,在实践层面的信仰自由受法律保护和限制,具有相对性。宗教信仰自由是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统一体。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体现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自己作为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2.依法管理理论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由宗教的社会实体属性决定的。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还是社会实体。宗教作为由宗教仪规和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社团、稳定的信教群众共同组成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实体的属性。宗教活动在社会中进行,必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属于特殊的社会公共事务。判断宗教事务的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具有社会公共性质,其尺度在于衡量其涉及公共利益的程度。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宗教事务管理作为公共管理,有两个要求:一是依法管理,健全法制是关键;二是保证宗教活动健康有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宗教事务必须遵循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必须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相一致,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相一致。
3.独立自主自办理论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的宗教徒自主办理,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控制。这一原则是由宗教的群众性、国际性,以及宗教传播特点所决定的。现代社会宗教传播呈现出世俗化和极端化两种趋势。宗教世俗化使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祛魅化,宗教逐渐适应世俗的价值,更加关注现实的社会。宗教极端化主要表现为宗教原教旨主义出现了活跃的情形,在两种趋势共同作用下,由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国际争端不断增加,宗教因素在国际地缘政治中的影响和作用也日渐突出。宗教的群众性和国际性,使其极容易被一些政治力量所操控和利用,既可能成为落后民族争取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旗帜,也可能成为某些大国达到特定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就是其表现形式,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避免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
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是当今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从我国的国情、教情出发的必然结论,是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需要。
4.积极引导理论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理论上的根据就在于宗教在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结构中基本上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宗教虽然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神秘主义的形式而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但归根结底,必须服从于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这一客观规律,依赖、适应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
其历史的根据,就在于各种宗教必然与社会相适应,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宗教在原始社会产生以后,便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而改变着自己的性质和形式。这种性质和形式的改变正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结果。其现实的根据,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同样要求宗教与其相适应。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既不利于国家,也不利于宗教自身的进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爱国守法,要求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党和政府要支持宗教界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的解释;支持宗教界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围绕着正确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宗教问题展开,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理论体系,主要立足于“四个全面认识”:即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互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实,以宗教根本是长期性、宗教问题关键是群众性、特殊的复杂性为立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构建宗教工作根本宗旨和基本方针为核心内容的理论体系。
三、时代价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伟大实践中,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经验的理论结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1.理论价值
一是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新境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思想既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宗教理论一脉相承,又不断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创新,它的形成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时俱进的结果。最重要的理论贡献是在社会主义与宗教关系上,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正面肯定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合作关系,不仅用“适应论”、“引导论”取代了“鸦片论”和“斗争论”,而且超出了“反映论”和“革命论”,为宗教工作指明了正确方向。二是推动宗教理论研究和学术创新。
2.实践价值
一是有力地推动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实践。我们党的宗教理论与政策的每次发展和进步,都极大地推动了宗教工作的创新。而理论探索的过程也是指导实践发展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浓缩了党对宗教问题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发展历程,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同时,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宗教工作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将推动宗教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是推动宗教健康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确认了宗教界人士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提高了他们对自身宗教信仰的认识,消除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顾虑,解除了他们与政府的对立和紧张,使其依法进行宗教活动,自觉发扬适应社会需要和进步的积极因素,从而推动了宗教的健康发展。